摄影师请注意:水印≠署名,保留底稿原件、系列作品、发表证据,记录摄影要素……才重要

时间:2023-04-29 12:57:05来源 : 百度新闻

在第23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一年一度的“全国文联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于日前启动。为激励广大文艺工作者多出精品力作,深入发掘文艺作品版权的经济社会价值,助力经济、文化强国建设,本年度“全国文联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的主题定为“持续提升文艺版权价值 助力经济文化强国建设”。市文联同期策划举办了系列知识产权普法宣传活动,包括邀请资深律师撰写知识产权相关普法短文,分享给大家。

摄影作品,是剪辑的时光,是宇宙的碎片,是澄明的信息。摄影师们利用镜头捕捉或静态或动态的图像,通过选择拍摄角度、光线、构图、快门速度、光圈等参数来控制图像的质量和效果,通过缩小、放大、剪裁、修饰、渲染等方式改变宇宙碎片呈现的规模和姿态。随着科技的发展,我们越来越习惯于举起手中的相机、手机,捕捉一帧帧涤荡心灵的时光,有时甚至会不自觉的以为,渺小的我们竟可以通过照片收集世界,但这里也有发生一些法律问题:

q1:捕捉到的时光剪影和宇宙碎片是否可以得到法律的保护?


【资料图】

不一定。

虽然《著作权法》将摄影作品规定为受法律保护的一类作品,但并非你拍摄的所有照片都能得到法律的保护,且法律保护的也不一定是你通过摄影作品捕捉到的时光剪影和事实碎片。一般而言,法律保护的是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具有独创性、艺术性的摄影作品,而不是缺乏独创性表达的图片或照片。

这里有几点值得注意。首先,法律对摄影作品的保护仅及于摄影师独创性的表达而非内容,摄影师就其摄影作品进行的独创性选材、布局、造型等内容安排可以得到法律的保护。其次,摄影作品应当是具有一定艺术性的照片,但是照片艺术性的有无及高低,亦应考虑摄影作品所产生的领域。最后,摄影作品应当达到最低程度的个性表达,如身份证照、签证照等固定制式要求且只能以唯一的方式进行表达的照片则不是受法律保护的摄影作品,但是从机械拍摄的视听作品中进行截取而获得的图片,可能因主观的、个性化的筛选作为摄影作品被予以保护。

q2:《著作权法》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那么在摄影作品添加水印就是对摄影作品的署名么?

不一定。

虽然在客观现实中,在摄影作品上添加水印是摄影师进行署名的重要方式,但为摄影作品添加水印的却并不一定是摄影师或权利人,摄影作品上亦可能被添加多个水印,因此,摄影师仅以添加水印的方式为摄影作品署名是存在瑕疵的。司法实践中,作品署名和著作权登记证书可以作为认定著作权人的初步证据,而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则是重要证据,法院有权根据证据材料审查作者署名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等,以判定作品的作者。可见,摄影师们对于自己重要的作品需要注意保留摄影作品的原件、底稿,同系列的作品,首次发表或出版的证据材料,并记录摄影的时间、地点、场景、思路、角度等要素。

q3:基于摄影作品进行其他类型作品的创作会侵犯摄影师的著作权么?

基于摄影作品进行其他类型作品的创作可能会侵犯摄影师对于摄影作品的改编权。改编权是《著作权法》规定作者享有的著作权之一,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改编权所控制的行为是在原作基础上使用另一种独创性表达、形成新作品并加以后续利用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在不改变作品基本内容的前提下,将作品由摄影作品改编成油画的行为,构成对摄影作品的改编。

(作者系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文编/ 美编/yep

上观号作者:上海文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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